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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残疾人联合会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推荐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通知
时间:2019-08-05   访问量:1213

酒泉市残疾人联合会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推荐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通知

 
   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助残社会风尚,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激励自强与助残精神,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社厅、省残联《关于评选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245号)精神,决定开展第五次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我市推荐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省自强模范:在全省、全市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的进程中,自强不息,锐意进取,遵纪守法,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持证残疾人。
     2.全省助残先进集体: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军、武警部队及其他社会单位(集体)。
     3.全省助残先进个人:本市常住人口的公民、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热心帮助残疾人,长期坚持为残疾人做好事,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已荣获全国和全省表彰的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及推荐名额
  省人社厅、省残联分配我市推荐全省自强模范3名、全省助残先进集体3个、全省助残先进个人4名。我市按照多于推荐对象1.5倍的比例确定初步推荐名额,分配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进行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全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全省自强模范
       1.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
  3.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在脱贫攻坚行动中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作出重要贡献。
      (二)全省助残先进集体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残疾人工作,坚持开展助残活动4年以上,助残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形成长效助残机制,受到社会和残疾人普遍好评。
      (三)全省助残先进个人
       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坚持助残4年以上,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采取各种形式帮助和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推荐的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助残先进个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的,近5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年度考核优秀或其他以上表彰奖励。
       三、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区)、酒泉市范围和全省范围公示。
     (一)单位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所属)单位民主推荐,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其中,拟推荐的先进集体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拟推荐的个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公示。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需征求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卫生健康、信访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意见。其中,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还需由各级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所在地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卫生健康(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统战、工商联等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市县初审。推荐对象经所在(所属)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残联部门审核后以联合行文方式上报酒泉市评选机构。市级评选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并在本市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以联合行文方式上报全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复审后提出初步建议,由全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召开联审会议,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表彰坚持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倾斜。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以内。各级党委和政府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不同时推荐集体及其主要负责人为表彰对象。
     (二)合理分配名额。上报的自强模范应坚持代表性和广泛性,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分配名额在3个及以上的应同时包括两类以上残疾人。
     (三)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站在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高度组织推荐。坚持以业绩贡献为主要衡量标准,切实把政治意识强、工作业绩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公认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评选出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把好政治关、实绩关、作风关、廉洁关,杜绝带“病”推荐。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
    (四)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工作需要,市上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所在县(市、区)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推荐对象材料由推荐单位和各县(市、区)级评选机构层层审核,实行自审负责制。对在评选表彰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子以严肃处理。对已受到表彰的人员,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省人社厅、省残联对评选出的“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助残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章;对评选出的“全省助残先进集体”颁发证书和奖牌。
     六、组织领导
    市残联、市人社局联合成立由市残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社局、市残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人社局、市残联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酒泉市推荐第五次全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
    七、进度安排
    各县(市、区)评选推荐机构于2019年8月12日前报送推荐材料,包括县(市、区)评选工作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先进事迹(主要事迹包括推荐对象的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真实感人,语言规范流畅,字数不超过2000字)和先进事迹简介(300字以内)、各级公示材料、本级单位纪检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助残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全省助残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等材料。所有推荐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6份报送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审批表》所用照片为2寸近期彩色蓝底免冠正面照。
     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是否参与推荐由各单位自行研究确定,推荐材料在8月12日前直接报送市残联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若推荐数量多于分配数量的由市推荐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择优筛选确定推荐对象。
《审批表》可到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进行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贺宏升,市残联办公室主任  0937-2617682
    李  玉,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0937-2614573
    附件:
    1.全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名额分配表
    2.全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推荐对象汇总表
    3.全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全省助残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企业征求意见表
    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评选工作人员联系表
 
 
   酒泉市残疾人联合会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