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28 访问量:1244
酒泉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1月16日,酒泉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救助对象、内容标准、救助流程等。
《实施意见》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对象为:1.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7-14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持证残疾儿童。3.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内容为: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实施意见》要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明确了教育、民政、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和残联组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综合监管职能。
来源:市残联 许艳红